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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購銷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中國電線電纜進出口有限公司與被告某外資公司(保稅區內)于20024月簽訂購銷合同一份,約定原告向被告購買美國康寧公司生產的G655光縴5000公里,單價167美元,總貨款為83.5萬美元。同時約定被告應提供該批由美國康寧公司出具的標明每盤光縴技術指標的交貨清單,如驗收結果與清單技術指標嚴重不符或該產品不是美國康寧公司產品,原告有權單方面取消合同,有關損失由賽格公司承擔。並約定自合同簽訂後三天內,原告向被告預付定金10%,款到發貨,交貨日期為20025月。合同簽訂後,原告在5日後一次性付清了全部款項,並被告向原告交付了全部光縴。原告將上述光縴供給了案外人,合同基本條款同上。但案外人提出光縴的PMD值超標嚴重,光縴可能不是康寧公司的。案外人以原告提供的交貨清單不是美國康寧公司出具為由起訴原告。原告在該案中抗辯稱︰案外人知道交貨清單不是康寧公司,並在法院審理中經鑒定並未否定光縴數據與康寧公司不一致。但法院判決交貨清單不是美國康寧公司出具的,判決解除原告與案外人購銷合同,原告返還貨款給案外人,案外人將貨物退還原告。由此,原告以判決書的理由向被告起訴,亦要求解除購銷合同,要求被告返回貨款及承擔違約金。被告辯稱︰原告訴請不能成立。被告將光縴交于原告,光縴脫離被告控制,不能證明該物是合同中交易物。原告因光縴市場價格嚴重下跌,惡意毀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原告在另案訴訟中向案外人表明知道交貨清單不是原始清單。由此,證明原告與被告已形成新的合同,對合同條款進行變更,沒有交貨清單原件原告是明知的。因光縴分批銷售,故被告重新制作交貨清單與法不悖。在審理中,被告亦提交貨物的原始清單,並要求由美國康寧公司對貨物進行鑒定,表明貨物確系美國康寧公司,以證明被告沒有違約或根本違約行為。被告還提供原告在另案的陳述,表明原告明知貨物清單不是原件。並認為原告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定金構成違約。
二、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合同依法成立,對當事人都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的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系爭合同明確約定被告應當向原告提供由美國康寧公司出具的標明光縴技術指標的交貨清單。原、被告雙方就交貨清單這一節作了特別約定,這表明原告與被告訂立合同的目的。被告辯稱之所以沒有提交貨物的清單是由于原、被告形成了新的合議,是對原合同的變更。原告則認為其沒有同意被告對合同進行變更,而上述內容的變更是對合同重大事項的變更,應當有直接而充分的證據證明當事人對變更內容已協商一致。但被告證據顯然並不能達到證明要求,故本院不予采信。關于被告認為原告未按約支付定金問題,由于定金是擔保形式,是實踐性合同,定金的交付行為為合同成立的條件,即使合同中存在定金條款,定金沒有交付該條款亦不成立。並由于合同中約定款到發貨,現被告在收到全部貨款後,已交付了所有貨物。原、被告對定金也未產生爭議,被告也未提出反請求向原告主張違約責任,故對被告抗辯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違約金的請求符合雙方約定,本院予以支持。據此判決︰一、解除原告和被告的購銷合同;二、判令被告返還原告貨款83.5萬美元;三、判令被告償付違約金,按貨款83.5萬美元的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自貨款交付日起至付款日止;四、原告退回被告5000公里光縴。
三、律師點評
作者代理該購銷合同案原告。該案系未履行合同約定條款的糾紛案件。法院采納原告意見認定被告根本違反合同。法律規定,在根本違反合同情況下,違約方應當承擔違約的責任,並/或另一方可解除合同。盡管被告抗辯系光縴市場價格下跌,引起退貨糾紛,但其在履約時亦確有嚴重暇疵,原告當事人在另案的陳述對本案確有不利的影響。但沒有直接而充分的證據證明原告對本案被告嚴重暇疵已經確認並表示同意變更合同。如果當時被告要求原告對交貨清單不是原件書面確認,則本案原告不可能勝訴。去年以來,中國基礎原材料漲價使中國一些韓資企業與其他企業購銷糾紛明顯增多。從法律角度分析原因,則購銷合同條款十分不規範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造成紛爭。對購銷另一方的資信情況評定或重視不夠,當其在供貨和支付貨款上的嚴重違約,使韓資企業造成損失。所以,律師建議,要把規範合同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做。同時對合同另一方要進
行信用評級,用不同方式進行交易,以控制經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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